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843号
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胡鸿超,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飞龙,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张翠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