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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75号

覃金枚、覃文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金枚,覃文圣,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5号申请人覃金枚,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覃文圣(曾用名覃文胜),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廷海,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覃金枚与覃文圣、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