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7号
申请执行人:胡诗琪,男,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郑志强,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胡诗琪与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郑志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曾 平
审判员 谢新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