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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212号

张学良与廖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良,廖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廖明忠,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景谷县。申请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廖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4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明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廖明忠支付张学良劳务费142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忠海

代理

审判员  王 华

代理

审判员  俸丽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