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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354号

张钰、李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钰,李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钰,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安干警,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宗平,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钰与被执行人李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28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张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继宏

审判员  陈千松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