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6年8月7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周以忠,男,汉族,1968年5月4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周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刘旭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