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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5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连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郭连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5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被执行人郭连斌,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连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连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