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28号
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州美都欢聚园62幢623013室。
法定代表人:白清苏。
委托代理人:卢庆康、魏顺华(实习),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陆永祥,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陆永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877.37元(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陆永祥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