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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28号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永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28号

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州美都欢聚园62幢623013室。

法定代表人:白清苏。

委托代理人:卢庆康、魏顺华(实习),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陆永祥,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陆永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877.37元(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陆永祥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