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被执行人林晓东,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范秀伟,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罗新磊,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金友,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金,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建波,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615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林晓东、刘建波、郭金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林晓东、刘建波、郭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晓东、刘建波、郭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的存款vvvvv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bbbbb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