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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318号

翟增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自功,翟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318号自诉人和自功,男,汉族,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人翟增平,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自诉人和自功以被告人翟增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自诉人和自功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和自功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和自功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