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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彥军、孙廷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彥军,孙廷花,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彥军。申请执行人孙廷花。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栓军,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彥军、孙廷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2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