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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5号

赵杰行与XX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杰行,XX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赵杰行。

被执行人:XX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行与被执行人XX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XX忠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15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确认被执行人XX忠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