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961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众,系李合支行行长。
被告:王桂,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泉水村*组。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哲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