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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285号

钟逢亮、李武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逢亮,李武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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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钟逢亮,男,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武耀,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钟逢亮与被执行人李武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武耀名下的地块,扣留被执行人的每月工资7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吴许明

审 判 员  吴天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