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68号
原告:李春雨,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被告:章少真,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李春雨与被告章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李春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春雨负担。
审判员 郑学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