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766号
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国际大酒店三期商务楼12F25室。
法定代表人:解岳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瑞路**号五岳颐园**幢***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涛,职务南京建信信贷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汪源,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方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项1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延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