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766号

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766号

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国际大酒店三期商务楼12F25室。

法定代表人:解岳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瑞路**号五岳颐园**幢***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涛,职务南京建信信贷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汪源,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方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信兴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项15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乔延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