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79号
原告: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艳璋,系主任。
被告:常吉清,男,现住长春市。
被告:苏美,女,住长春市。
被告:常乐,女,住长春市。
被告:李明昕,男,住长春市。
原告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众合作社)与被告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联众合作社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