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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872号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与付长亮孙振杰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79号

原告: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公主岭市南崴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艳璋,系主任。

被告:常吉清,男,现住长春市。

被告:苏美,女,住长春市。

被告:常乐,女,住长春市。

被告:李明昕,男,住长春市。

原告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联众合作社)与被告常吉清、苏美、常乐、李明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联众合作社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公主岭市联众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