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013号
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4HNG9X。
法定代表人:向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发猛,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发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朝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名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