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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593号

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与付永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付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付永,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付永罚金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2016)吉028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成

审判员  王险峰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