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祖洪,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文启兴,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洪与被执行人文启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在本院多个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涉及案款500余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启兴与其妻谢德聪在筠连县××镇××村七组有房屋三处(产权证号:201×××××5、201×××××0、200×××××6)。因申请执行人刘祖洪自愿与被执行人文启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文启兴在将上述三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茂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