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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964号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书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书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7183916-1。

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传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董书宏,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农民,住大余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书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54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21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5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王有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