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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909号

杨汉犁与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二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汉犁,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二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杨汉犁,男性,汉族,1960年0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施建鹏,组长。

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施普林,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汉犁与被执行人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二组、户县庞光镇新阳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