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917号
原告:王宁,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娜,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陆峰,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李兴本,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王宁诉被告李陆峰、被告李兴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王宁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占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