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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795号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95号

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012XXXXU。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小华,男,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

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花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水仙花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润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岩 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