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95号
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012XXXXU。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小华,男,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
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花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水仙花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润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岩 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