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卫全,男,汉族,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梁村行政村***号村民,现住宝塔区燕沟南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发合,男,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富县羊泉镇东里村行政村村民。
上诉人史卫全与郭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92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卫全又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卫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5元,由上诉人郝凤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东风
审 判 员 韩永虎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序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