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28号
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喜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亮,系公司职工。
被告:李红星,男,1967年10月12日生,现住前郭县。
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红星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红星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