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曹钟元,男,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刘兴荣,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曹钟元与被执行人刘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2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钟元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曹钟元向本院出具了借款已还清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