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820-6。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被执行人方泉,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方中明,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临安市。关于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方泉、方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185民初5839号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方中明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太庙山25(25幢306)(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方泉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永隆公寓2幢401室(权证号:临国用2009第02319号)的住宅用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操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