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69号
原告:崔东亮,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崔东雷,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新合,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丁桂英,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崔东亮、崔东雷与被告崔新合、丁桂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崔东亮、崔东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崔东亮、崔东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亮、崔东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东亮、崔东雷负担。
审判员 凡宇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