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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856号之一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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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长才,男,住大连市。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茹

代理

审判员  滕 飞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