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56号之一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长才,男,住大连市。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茹
代理
审判员 滕 飞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