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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258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258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波,该行泗河支行副行长。

被告:张有,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裁定撤诉。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