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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039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增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增洋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039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众,系李合支行行长。

被告:于增洋,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长兴村*组。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增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哲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