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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105号

陈金聚、韩秀银等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金聚,韩秀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105号

原告:陈金聚,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韩秀银,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郭丽(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阙全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聚、韩秀银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聚、韩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聚、韩秀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笑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