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105号
原告:陈金聚,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韩秀银,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郭丽(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阙全程,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聚、韩秀银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聚、韩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聚、韩秀银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笑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