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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第3342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学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学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3342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社职工。

被告:孙学田,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学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学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