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3执408号

范文花、范草毛吉与汤永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文花,范草毛吉,汤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范文花,女,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

申请执行人:范草毛吉,女,生于1970年5月16日,现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汤永祥,男,生于1963年3月2日,现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文花、范草毛吉与汤永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甘062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佐年

审判员  王德民

审判员  孔繁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