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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862号

李某、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62号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王某至今未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李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