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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778号

王廷保与伊章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廷保,伊章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778号

原告:王廷保,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伊章子,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王廷保诉被告伊章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廷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廷保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廷保负担。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