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778号
原告:王廷保,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伊章子,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王廷保诉被告伊章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廷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廷保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廷保负担。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