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铁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翾,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永富,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冯铁尊因与被申请人高永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铁尊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领取被申请人工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冯铁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冯铁尊送达通知其接受询问的传票,冯铁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冯铁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天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