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23号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田米贵,该林场场长。被告张守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诉被告张守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负担。
审判员 陶仕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