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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370号

桂保生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保生,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70号

原告:桂保生,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耀,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

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桃。

被告:朱玉丽,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系张顺桃之儿媳。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桂保生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桂保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天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