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70号
原告:桂保生,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耀,男,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职员。
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桃。
被告:朱玉丽,女,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系张顺桃之儿媳。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桂保生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朱玉丽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桂保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天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