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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474号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李文盛、王礼平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李文盛,王礼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执行人李文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礼平,别称:王宏娃,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文盛、王礼平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普光红

审判员  唐天成

审判员  许礼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