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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2291号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291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露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