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4执587号之一

常红星与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红星,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红星,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组织机构代码:69995941-7。法定代表人朱来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红星与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洛阳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常红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红星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4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新普

审判员  侯红彦

审判员  孙留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