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976号罪犯戴如兵,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戴如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如兵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戴如兵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戴如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属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如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年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静华
审判员 曹谨超
审判员 舒 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