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1556号之一

程玉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玉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556号之一本院立案二庭。被执行人程玉环,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8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玉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玉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程玉环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太平街支行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