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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46号

陈德慧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慧,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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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慧,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黎明路。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德慧与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69800元并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9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执行人贵州黎明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贵州黎明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本院查封了其部分资产,正在进行处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世康

审判员  陈体福

审判员  代守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