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35号原告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崔志强。被告任龙军,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任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