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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167号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167号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

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立伟,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