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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刑初120号

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刑初120号自诉人刘静,女,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人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飞。自诉人刘静以被告人洛阳百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审判员  王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