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945号
原告:宋秀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林(系宋秀霞丈夫),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王德君,男,48岁,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宋秀霞与被告王德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宋秀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秀霞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宋秀霞负担。
审判员 李百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宏岩 关注公众号“”